第1183章 第1183 治蜀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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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而更为关键的是,到目前为止,这些小吏们在他们现在所处的位置上,居然都干得还都不错。

    在金珏手下文官们,除了他指派刘山或者之前借助司马懿之手从各地,主要是关中三辅和河北掳劫来的官员之外,金珏所控制的益州境内,主要是三巴三蜀郡县两级地方官,大部分都是小吏出身。

    这一次,杜微他们因为自己的师弟在任上贪赃枉法,被金珏派去的执法官抓了个正着,因为面上无光,因而他们全都‘不约而同’地选择辞官。

    挂冠而去,在金珏治下那是绝对不存在的,之前,就有儒生看不惯金珏,连招呼都不打,选择直接辞官。对于这样的官员,哪怕不是金珏,依照东汉朝廷制定的律法,若是无故辞官,全都会被处以极刑。

    而这里的‘故’,也被严格限定到了很少几种事例。

    既比如,如果辞官官员家中有长辈病危或者病故,他们在没有得到朝廷或者上官,也即州牧或者太守的允准之下,是可以直接辞官,或者说,这叫做暂时离职。如果是有家人病故,接下来要守孝,金珏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出现,若是因为家中有人生病,后续,其家人病愈了,金珏甚至还会继续任用这样的人为官。

    于是乎,在金珏刚刚从刘璋手里接受益州的时候,那一拨辞官大潮之中,很多人就因为这个缘故,全都被金珏手下的一虎四狼凶神恶煞地抓捕了起来,其中绝大多数因为都是无辜辞官,全都被处以极刑。

    因为得到了任安事先的警告,其实是其好友秦宓事先告密的情况下,杜微、杜琼等几个任安的弟子全都躲过了那一劫。

    这一次,杜微他们几个人一起辞官,却也把表面功夫做足了,他们将辞官文书派差人递到了杨沛那里,并没有选择立即离职,而是一直在任上等着杨沛,或者说是金珏的答复。

    事实上,不只是金珏自己,就连那些所谓还存于世的大儒或者他们的弟子都心知肚明,很多小吏也同样通儒学,不过,要么他们的授业老师名声不彰,在益州儒门中不出名,要么就是自学成才,出身寒门,既没有同门相扶持或者承认,也没有家世支撑,故而,他们以往都只能在府县两级官府当中当一个普通的、甚至是没有具体官职的属吏。

    在两汉,府县两级官府,除了朝廷任命的三主官之外,其他属吏都是由太守、县令或者县长亲自辟除,像功曹史、五官掾或者主簿这样有名号的,也有功曹史或者五官掾下面更小的办事属吏,就更多了,这种情况,发展到后来,到了明清时期,就变成了府衙或者县衙里仿效朝廷的六班。

    这些小吏出身的,其中大部分用怀才不遇来形容他们一点也不夸张。

    当年,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三辅的时候,就曾经向大秦的百姓许诺,

    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;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,

    这就是著名的‘约法三章’。

    从这三章重要法典可以看出,刘邦自己,亦或者受了萧何影响的他,施法的理念是在乱世崇尚宽政的。

    另外一个时空的蜀汉第一任丞相诸葛亮,在刘备死后,在主政益州的时候,其施法理念却是在乱世崇尚严政。

    而金珏的施法理念,与他们二人都有着很大的不同,或者说,是杂糅了他们两个人施法里面中的长处,摒弃了一些缺点,最起码是在这个时空里并不完全适合时代特点的缺陷。

    金珏所主张和崇尚的施法理念:大体上在乱世之中崇尚‘严政宽刑’。

    之所以说是大体上‘严政宽刑’,是因为,在益州境内,凡是违反了汉律的人或者群体,乃至整个一个家族,自然全都会被官府按照律法抓捕起来,并由主官加以判决。不过,在具体判决的时候,金珏针对不同的人群,制订了完全不同的策略。

    被金珏任命各郡县主官,主要指的就是各郡县的郡太守、郡丞、县令、县长或者县丞,这四类主官。因为郡都尉和县尉都不管民事,而金珏军中实施的军法,之前,在略阳县的时候,金珏自己就已经根据当时手头现有的军法重新编写过一次。

    后来,贾诩投效到金珏麾下的时候,在这个老手的协助下,金珏又主动将军法大修过一次,这部军法现如今已经被金珏麾下将领们奉为圣旨一般。

    甚至于,吕布走得时候,并没有拿走杨沛根据金珏的意思,重新编的汉律,而是拿走了这部被底下人私自命名为《金法》的军律带回了并州。

    因为在吕布个人看来,治政那东西,是文官们自己需要考虑的,他一个武将就不插手了,况且,他麾下的文官们在这方面的能力虽然比不得金珏,但是,若是与杨沛相比的话,同他的能力相仿的官员,还是有不少的,司马懿就不说,司马朗、杨俊,卫觊,甚至于吕布从司马懿手底下‘硬抢来’的李孚,都非常不错。

    吕布还不知道,李孚其实也是金珏看中的人才,只不过作为一笔交易,并并没有将之告诉吕布,而是直接让渡给了司马懿而已。

    具体的民法应对策略中,所针对对象主要分成了三类,

    第一类,自然就是普通百姓,在金珏治下,九成以上的都是属于这一类人。

    针对他们,金珏麾下的文官们在执法的时候,所采用的策略就是严政宽刑。违法必被抓,但是被抓之后,根据犯事百姓的违法原因,被抓之后的态度,以及是否是初次违法,等等这些因素,官员们在下达判决,一般而言,初次或者第二次不小心违反了其他新汉律的百姓,一般都只是被罚在筑路工地上充当数日免费劳工。

    一般而言,被处罚的百姓,受罚的天数,最多不超过半个月,而其中大多数甚至只受罚了三到五日便被放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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